引用楼主卖草莓的尧于2020-09-16 17:36发表的 3年了,请领导们务实一点,解决基本问题 :
<#[_S$54 合法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管是拆违还是正常拆迁,任何人不得损害公民合法财产。
sp2"c"_+ C0eqCu)Q YV6@SXy 致有关领导: "<e<0:: 我是常州溧阳天目湖园里39号的村民,我家的地理位置很好,在360省道与233省道交叉口,建设360省道和施工时,拆除与我家同梁共筑房屋时破坏我家房屋架构,加汛期大雨渗透裂缝松动、霉变、脱落,已严重危害我家房屋,导致难以居住。多次向村镇领导12345反映,让我们在家等消息,会帮忙申请帮我们拆迁一晃3年过去,未得到任何回应。后又向交通部门反映,回复说是无人机航拍时未拍出是连体房屋,中间显示有条巷。事实证明这一说法也是不存在的。今再次拨打常州12345.跑市政府门口举牌求助,领导来看了一批又一批,接待领导也换了一批又一批,还是未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样是360省道,隔壁不在规划范围之内,同梁共筑的房屋也不用申请就[
能拆除,我们是被动受害者且也损害了群众利益就这么难拆吗?不在规划拆除的[]
瑶塘村,镇政府部门回应是拆除房屋复耕,]
现又改口说是水电问题,这是什么道理?t]
难道他们水电问题会比我们的人命安全还重要吗?!请求有关部门可以调查一下,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还有我们这里的刚升的拆迁办局长,我想问下,你就一口咬定我们不会拆,是何原因?真的是因为如果我们家拆了,后面会有很多尾巴问题吗?我们后面尾巴也是连体房屋吗?你们拆迁施工的时候也把他们屋顶掀了,导致他们家里发霉漏水,充电时漏电差点被电死吗??!他们房屋墙基墙角也严重开裂变形了吗???问题是一样吗???另外:针对于8月19号有领导说[
我家和隔壁是一堵墙还是2堵墙问题,我爸已经敲了我家的墙壁用来证明。后证明确实是一堵墙。修路是造福百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我们房屋是整体结构建筑,在实务中,当拆迁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应当对房屋整体拆迁,这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请求有关部门[
领导也综合考虑考虑我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是360省道,为了别村的水电问题,能综合考虑拆十几户人家,也综合考虑考虑我们的生命安全,做个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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