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领导:
我叫吴俊华,是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原溧城镇)共联村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42319460829203X,联系电话:15190514733。
2010年6月23日,溧阳街道办事处(原溧城镇)共联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在租我房子的魏阿兴的“活动”下,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给他开具了一张假的《证明》:夏桥村36号现户主(一个租房者未经产权人同意就能迁户口成为户主的荒唐违法违规情况在此暂不讨论,待下回分解)魏阿兴是夏桥村粮米6号户主魏玉珍亲弟弟,1993年10月魏阿兴用67000元现金购买其姐姐魏玉珍的三间平房68平方米、一间辅房16平方米后自己拆除盖了现有三级三层350多平方砖混结构的楼房,现产权属魏阿兴所有(有夏桥村村民证明、附件)。特此证明。2010年6月23日。
从2011年1月30日起,在我的诉讼魏阿兴归还房子一案中,魏阿兴手持的这张假证明被溧阳市人民法院采纳,所以一路顺利闯关,成为法官判决的三大铁证之一(2020年7月30日,经溧阳市监察委最新调查核实,其中另一所谓的“铁证”也是违法所得,并且有关责任人已经被监察委提请按党纪国法处理),最终让我在2015年3月24日的判决中败诉【(2014)溧民初字第00771号】。
我为此不服,立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上诉过程中,找到溧城镇(现溧城街道)共联社区质疑该社区领导为什么要滥用职权出具伪证明给魏阿兴,结果,共联社区对此惶惶不安、急不择言,连忙推卸责任,重新又开具一份马后炮的《补充证明》:原来我社区开具给魏阿兴的证明(2010年6月23日)是听取了魏阿兴及相关村民的陈述,以及魏阿兴提供的部分村民联合签字证明而出具的,没有看到吴俊华、吴殿华的房屋翻建手续及权属证明。现经情况调查,该房屋产权登记名字是吴俊华、吴殿华。吴俊华和魏阿兴姐夫与阿舅的关系。我村认为,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院的裁定为准(附:房屋翻建手续及翻建后房屋证明书)。特此证明。溧城镇共联社区委员会。2015年4月1日。
但是,我没想到的是,共联社区的有关“聪明人士”在2015年4月1日的证明上故意不盖公章,把群众玩弄于股掌之间,致使该证明直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打入冷宫,最终让我在2016年12月13日的上诉中终审败诉【(2015)常民终字第0938号】。
二审终审后,我持续向法院反映,由于其中涉及到所谓的67000元房屋买卖款的,我再次找到溧城镇共联社区质疑,2017年5月18日,共联社区不得不再次在《补充证明》上再次“羊拉屎”的补充证明:我社区于2010年6月23日出具证明中所涉的67000元提项是根据部分村民出具的证明而出具的,我社区当时没有参与。溧城镇共联居民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由于溧城街道办事处共联社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作伪证的行为,最终导致我在【(2014)溧民初字第00771号】一案中败诉、【(2015)常民终字第0938号】上诉案中遭遇终审败诉,造成我个人房产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此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溧阳市人民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说:决不能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在此,敬请溧城街道办事处领导学习溧阳市监察委(溧阳市监察委已经不辞辛劳查实了另一起作伪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依法对此事给予严格和详细的调查核实,严厉追究共联社区有关人员涉嫌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给我本人一个详实的处理结果为荷!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吴俊华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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