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献忠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昆仑(原杨庄)派出所
地址: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正昌路9号
主要负责人:李刚 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溧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事实及理由:
一、2014年7月23日,中铁一局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挖掘机将我承包的责任田里的237棵、平均直径5公分的榉树肆意毁坏,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每棵5公分榉树为70-100元左右,按最低价格评估,中铁一局直接毁坏我的榉树总价格已达16590元。
事情发生后,我立即依法向杨庄(现昆仑)派出所报案,杨庄派出所(现昆仑)给予立案,经调查核实认定中铁一局涉嫌违法,后经调解,赔偿我损失14000元,然后结案。当时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史森华;职务:所长。
二、2020年4月13日,中交三航局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挖掘机将我承包的责任田里的52棵(派出所调查为32棵)、直径12公分的榉树肆意毁坏,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每棵12公分榉树为1000元左右(昆仑(原杨庄)派出所评估为35-377元/棵),按最低价格评估,中交三航局直接毁坏我的榉树总价格已达50000元(昆仑(原杨庄)派出所评估为4058元)。
事情发生后,我立即依法向昆仑(原杨庄)派出所报案,昆仑(原杨庄)派出所给予立案,经调查认定中交三航局不违法,然后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现在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李刚;职务:所长。
在此,请求溧阳市公安局给予认定:在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至今未变的情况下,以上两位所长的所作所为倒底谁对谁错?谁依法办事、谁不依法办事?
此致
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杨献忠
2020 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