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昆仑街道毛场村委新基村的村民,作为集体经济成员依法承包本村数亩土地,2007年在部分土地上合法种植一些经济树木---榉树,至今大部分榉树树径约有12cm左右。
2020年4月13日,中交三航局溧阳环园北路东延工程项目指挥部的某些施工人员至今与我无交集的情况下,突然开着挖掘机将我承包土地上的52棵榉树故意毁坏,哪怕按照树径12cm榉树市场价1000元/棵计算(常州市工程材料价统一为1800元/棵),中交三航某些施工人员的行为已经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左右。
我当日下午报警后,昆仑派出所的民警葛奉浜带着一名协警到达现场,结果他仅是问我要个电话,让我签个字,然后让我等候他电话就离开现场。为此,我一直等候到4月24日,依然没有等到他的电话,于是到昆仑派出所找到他,问他此事立案没有,结果他只是帮我做了一下笔录,然后对我说,立案不立案不是我姓杨的说了算,他还要进一步调查。然后至今没有回应,也没有立案。对于民警葛奉浜为什么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听之任之,我表示不解、也不得而知,难道他作为民警连《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条文也不懂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以上可知,中交三航的某些施工人员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此,我饱含热泪问一问溧阳市公安局领导:昆仑派出所的葛警官连《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条文也不懂,这让报案的受害老百姓情何以堪?希望溧阳市公安局领导督促昆仑派出所依法处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严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分子,还溧阳一个明朗的天空,为法治溧阳做好带头作用。谢谢!
昆仑街道毛场村委新基村村民:杨献忠(13585433090)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