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氧患者因停电死亡 村民组赔偿5万余元
-yB}(69 作者:管城区法院:梁刚 发布时间:2007-03-06 1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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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fn_ [font=&] }3A~ek#*~ 一位八旬翁肖某因患有肺病,常年在家吸氧治疗。因欠其所在的村民组的电费,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肖家的电被该村民组的两名电工停了,导致肖某缺氧死亡。事后,肖某的家属胡某等8人将管城区南遭乡尚庄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及该村的两名电工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村民组赔偿胡某等8人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两名电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Q]f 家住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的胡某与死者肖某系夫妻关系,有子女七人。2003年,肖某因患肺癌在郑州铁路局中心医院伽玛刀中心治疗。同年4 月7日,该医院出具一份诊断书后建议需继续对症治疗、吸氧。之后,肖某回到家里开始吸氧。2006年4月,村民组聘用电工刘某和孟某二人,负责收取本村民组的电费。因肖某家欠交2006年3月28日以后的电费,被电工刘、孟二人于同年7月5日上午8时许在未通知肖某家属的情况下采取对其家中的停电措施,由于停电,肖某使用的制氧机停止工作,无法正常吸氧,当日中午12时许,肖某死亡。事后经郑州市公安局对肖某尸体进行检尸鉴定:肖某符合左肺鳞癌引起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jan}}7Dly 法院审理认为,电工刘、孟二人因胡某家欠交部分电费,在未送达停电通知书的情况下便对其家拉闸断电,由于停电造成胡某的丈夫肖某无法使用制氧机吸氧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肖某的死亡与刘、孟二人私自停电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刘、孟二人是村民组聘用的电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故两名电工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村民组承担,电工刘某和孟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eoW/8. sWo}Xq# 责编/小徐
o_`6oC"s ij!d-eM/b {N>ju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564 5"@>>"3U +HBizJ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