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我和我哥共有的房产,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归我舅子魏阿兴所有,判决的理由为: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也由被告魏阿兴持有和保管,以及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吕天荣、吴庆华的证词等一系列事实和证据,形成证据链,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被告购买原告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36号的老屋后由被告出资翻建本案诉争房屋的事实。 O) =73e\
【以上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溧民初字第00771号的原判决词】 >gS5[`xRE
吴俊华,能不能把法院《判决书》的原文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呢? Gr"2G,,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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