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635,,,0][tr][td]【热点回应】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热点回应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发布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td][/tr][tr][td][/td][/tr][tr][td]
近期,我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咨询和反映较多。市发改委就网民关注的问题作如下回应:
问: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一样吗?有何区别?
答:这两项收费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包含关系,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三项费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问:物业公共服务费指的是什么?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根据《省办法》第九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问:目前我市部分小区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另外再收取公共能耗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共能耗费应属于物业服务收费中其他服务费的范畴。
根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问:我是居住在A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要求我支付公共能耗费。我该如何判断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能耗费是否已经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如果发现物业公司确属重复收费,我该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的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如物业存在重复收费情况,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以拨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了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的电费还能计入公共能耗费吗?
答: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如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已经含有电梯运行电费,则不应再计入公共能耗费由业主分摊。
问:我该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中有没有包含电梯运行的电费?如果物业重复收费,我该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列帐,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清单,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重复收费情况,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以拨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市民如对价格收费方面有疑问,可咨询市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87269255。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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