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追根问底于2019-11-30 19:54发表的 (实名举报拆迁黑幕)向溧阳市公安局刘局长举报原清安村委狄家园(即原生产队)拆迁中一起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方联合作假用虚构事实诈骗溧城镇人民政府、侵吞集体资产的特大案件 :
C-_w]2MM 溧阳市公安局刘局长: b^@`uDb6 2006年,因溧阳市人民政府为241省道拓宽一事征收原清安村委狄家园村土地,为此拆迁狄家园组(原生产队)6间仓库(其中狄家园组5间、王家组1间),因为该房产属于农村集体财产,所以拆迁以上仓库也属于农村土地拆迁范畴。 cRjL3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这次拆迁中,一位居住在城中平陵一村60号2室的城镇户口、神秘人物周彩虹女士竟然以拆迁该仓库的名义分配到了拆迁安置补偿及一套拆迁安置房,该安置房坐落溧阳市眠杨花园3幢3-302室(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所写的清安新村3幢3-302),面积128.3㎡,目前价值至少100多万以上。 ?Of{c,2 . 众所周知,在溧阳拆迁安置政策上,一位既不是我们清安村委的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又不是生活在我们清安村委的人,而且更是城镇户口的人,她是怎么利用我们村委仓库拆迁补偿到农村集体安置房的,这其中的能量是不是太大了、太令人震惊了?这明显是一起严重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方联合作假用虚构事实诈骗溧城镇人民政府、侵吞集体资产的特大案件。 W[@"H1bVH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罪,立案标准一般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qRjXad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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