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玲和邓婕是大学室友,因吵架而耿耿于怀,在网上联系了替人办事的周某,出一万元让他[backcolor=transparent]在3月25日晚潜入自己宿舍强奸邓姨,以解自己心头之恨。并把邓婕的照片、自己的宿舍位置、宿舍房间号发给了周某。 287j,'vR
到了3月25日这天晚上,邓婕因为大姨妈来导致肚子疼痛难忍,连夜去了校医院,此时周某按照订单时间、订单地点前往邓婕宿舍实施强奸,当时因为关灯了,周某好不容易找到黄某玲给的地点和房间号,到达该宿舍后,环顾了宿舍一周,发现只有左面的床上有人,周某误以为就是邓婕了,于是就将其强奸。完事后才发现是自己的订单主人黄某玲。黄某玲被强奸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邓婕也因此逃过歹人之手。 2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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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不是其预期的邓婕,但这不影响他构成强奸罪,在刑法学上叫做对象认识错误。但是,黄某玲作为教唆周某强奸的教唆者,该定什么罪呢? p:~#(/G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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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会说,黄某玲也是受害者还被强奸了,她怎么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是的,黄某玲的确被强奸了,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是她自己雇人强奸自己。换句话说也就是自己强奸自己,黄某玲主观上想要实施强奸行为,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对象是自己,但是不影响其构成强奸罪。 " .7@
这真是: bBi>BP=
聪明反被聪明误 %p 6Ms
欲害他人害自身 s ~Eo]e
不但破财又破瓜 k=s^-Eiu
还被判刑呆班房 ``/L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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