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我市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和提取上实施三项新政
分别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采用新计算规则
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在本地贷款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等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前主要按贷款申请人(含二人以上)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二十倍计算贷款额度。
根据新政贷款额度计算规则,两类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按申请人余额之和二十倍计算贷款额度。一类是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二年。另一类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借款申请人无论有无使用记录,贷款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
新政取消贷款额度保底照顾政策,即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十八万、二人三十六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对创新创业类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六十万元。
据新政,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且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根据新政,出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及夫妻双方合计分摊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仅限加装提取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办理此类提取,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来源:天目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