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创的所谓理论依据是《江苏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第7条“关于产权式商铺承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完全是牵强附会,完全与江苏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第7条所说的内容条款精神相违背。 4# pn]
一是江苏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主要是适用关于产权式商铺在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体返租和对外出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指导思想,而当年业主们购买福田中心商铺,已经由江苏福田公司进行了整体返租,并且与该公司签订了《福田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到2019年3月31日到期,之后到目前为止,众多业主从未与上海福创签定过所谓整体返租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民事关系。 03]
二是2019年3月14日,江苏福田公司已向所有业主发出《通知书》郑重声明:贵我双方合同到期后我公司不再续租!我公司已将自己持有的未售商铺委托专业公司……上海福创企业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无论你最终是否与上海福创企业管理中心达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我公司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从以上声明中可以看出,业主们与江苏福田公司整体返租协议到期,标明与江苏福田公司(开发商)整体返租的协议已经结束,已经不存在商铺整体返租的事实,另外江苏福田公司还特别声明仅仅是将他公司自己持有的未售商铺委托第三者管理,明确表明其他业主们的商铺不包括在内,所以在商铺整体返租已经结束这一不可否定的事实情况下,再引用江苏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第7条相关条款,由第三者上海福创企业作为占有业主们的商铺的理由和依据,显然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是张冠李戴。 B%~hVpm,eM
三是江苏福田公司在不再续租的《通知书》中最后还特别声明其他业主们是否与上海福创企业管理中心达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它公司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说明业主们的商铺在与开发商整体返租的协议结束后,依法完全应由业主们自己作主,在未经部分业主们的同意下,第三者上海福创的行为完全属于侵占部分业主的合法财产。 r&^xg`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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