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我市将于7月1日起同步实施新政。
首先,新政实施异地贷款政策。新政规定,在外省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在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在我市购房置业时,如果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时,须出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等方面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权益。
其次,新政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的计算规则。一是申请人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贷款额度仍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二是申请人有过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均未满2年的,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余额的6倍。新政还提高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限额。自2019年起,每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贴息最高额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
另外,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别提醒市民:新政实施后准贷条件不变,即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来源:溧阳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