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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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收悉你反映的情况后,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情况核查,答复如下:
h+W^k+~( .'a |St 你于2017年11月20日驾驶小轿车,在上兴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儿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因你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日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在生成处罚决定书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操作失误,导致处罚决定书上事故时间、地点等与事实不符。发现该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通过内部纠错机制撤销原决定文书,重新生成,并通知你前来确认签收,因你拒绝签收,办案单位已将处罚决定文书邮寄至你所在户籍地。
@Y,F&8a$ [o.zar82 在该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确实因工作疏忽导致驾驶证吊销决定书信息与事实不符,但不影响对你驾驶证作出吊销的决定。目前,我大队已对办案民警作出批评教育,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民警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执法监督,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因我们工作失误给你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望予以谅解,欢迎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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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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