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逝者陈润华的儿女,现起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因院方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给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一、事情经过。 1追述病史。.我父亲曾于2012年 5月28日因突然消瘦,浑身酸痛前往该院就诊,院方给他进行住院检查,没有发现肿瘤和癌细胞,诊断为内风湿与6月11号出院,出院时也没作任何方面的交待。 2 我父亲于2013年4月10日因嗓子突然沙哑说不出话来,再次前住该院就诊,分别找了解 吴主任和 杨主任,两者都得到同一结论:主动脉弓动脉血管瘤,病情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急需住院手术治疗。院方却在明知病情不好把控,随时会出现血管爆裂又没有床位的情况下,以承诺帮我们加急,近期就可解决床位为由,要求我们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手续已经办完,让我们在家等待,在等待期间没有给病人开任何辅助治疗或救急之类的药物。导致病人等待期间突发病情,血管破裂,不能得到及时抢救失血过多而死亡。 二、事后与院方协调过程中的争议 1.院方只强调,不让病人在院等,一是没有床位二是他的病情不符合急诊条件。在让病人回家的第三天上午就通知我们有床位了,只是连打三个联系电话都是错误的号码。以此表明院方在安排床的态度上是积极的,院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我方认为院方在明知医院没有床位、病人病情又很严重、随时都会出现危险的情况下,一没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没劝我们转院,让我们办好住院手续却草率地让我们回家等待。由此看来院方处理手术的态度,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是否进行手术,而是由,是否有床位来决定病人的生死,这种本末倒置的随意性和马虎性,只要钱却轻视别人生命的行为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院方当时让我父亲在院等手术床位,即使我父亲没等到床位,突发意外时也是在医院,就不会错过第一抢救时间。因此,院方是造成我父亲的逝世的主要责任方。 3.医院说我父亲的病情不符合急诊的说法,明显是在推卸责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医生当时说病人随时都有危险的话(他们现在抵赖),但是我们与院方非亲非故,用院方话说:“不是这么重的病人,我们是不会把要等待两个月的床位第一个让你们,我会尽快通知你们来手术”。由于可见病情的严重性及医生当时对我们的重视性。事实医院也是尽快给我们安排床位的,但是由于院方工作的失误,将我们留的三个电话号码搞丢失。为了逃避责任,随便输入三个不相干的号码在住院通知单上,导致院方有床位时无法与我们取得联系。据了解,杨主任说事发头一天就联系我们,由于号码错误没联系上,而我父亲是第二天下午在家病情暴发,送往医院时,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4.关于是否有床位的问题,院方的矛盾说法。在等待是否有床位消息的过程中,由于我父亲在家一直是身体有不适难熬症状,比较焦急,多次催促院方何时有床位(有电话记录为证)回答都是说“没有,不知道何时有,继续等”。没人任何一个人提醒(包括主治医生)我们这种情况不能无限地等,赶快转院。直到我父亲去世的当天,也就是院方杨主任说通知我们有床位的当天,我南京的姐姐和我分别二次去住院部试探问何时有床位?院方还在说“没有,也不知何时有,继续等”。更没提联系不到我们,也没有表现出因联系不到的焦急和我们主动出现的惊喜。肯定院方在撒谎。 因院方不愿承担自已的过失责任。我们在找省人民医院讨说法时医院安排了几十号保安把我们堵在门口。 Rb_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