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顺书记:
您好!
2018年12月17日,我在《溧阳论坛》写了【《(关注民生)请天目湖镇党委张书记关注:我被原新村村委遗漏的村民身份、权益能不能在合并后的三胜村委得到彻底恢复及全面保障?》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2860763.html】的信访帖子。
2018年12月18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官方号在论坛上公开回复:网友“18018241”: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镇已收悉,我镇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您的诉求!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2018年12月27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关于吴小翠发帖称因村委工作失误将其漏登导致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保障的答复》,内容为:
【吴小翠:你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张书记较为重视,专门调查核实你的遗漏村民身份和权益保障问题。经查你于2008年、2015年、2017年来信反映过,并核实答复了你,2018年向溧阳市法院行政裁定(2018)苏0481行初1号,又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行终196号,裁定书都是驳回起诉,比较清晰。毛竹园组1998年分配承包土地时,曾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形成承包方案,其中对婚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不予分配承包地。据查毛竹园组目前没有机动田可承包,分地关系到全组利益,大家要尊重历史,尊重毛竹园组村民集体意见。你所主张的权利只能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讨论形式形成新的分配办法。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尊敬的张书记,这个答复我相信不是你亲自写的答复,肯定是手下一些笔杆子们草草了事,猛一看,让人觉得道理满满、头头是道,可是我来解释给你听,保证你和溧阳所有的老百姓要大吃一惊,什么是“任你官清似水、难道吏滑如油”的真实内涵。
一、2003年1月(2006年取消农业税前)发现村委2002年向村民分红,每个村民都有分配,但独独没有分配给我,于是我向原新村村委提出异议,原新村村委经调查核实后,承认他们在1997年登记工作中不小心将我遗漏没能登记(有证明为证),所以1998年第二轮的土地承包上就没有我的名字(有证明为证)。
2008年,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的某些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就闭着眼睛书面回复我(连大印都忘了盖上):经调查,毛竹园组的一贯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安排口粮田、不上交规费;因当时你已出嫁,所以毛竹园组没有分配承包地给你。
【请张书记看看,我的原村委都承认因工作失误,没想到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的某些官员却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言辞来回复我,这种不懂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官员坐在台上,岂能不侵犯群众的利益,岂能维护群众的利益?】
二、2008年2月2日,溧阳市溧城镇合心村委证明:吴小翠与我村草溪圩村民史文焕结婚后,户口未迁入我村,现双方离婚,在我村期间没有分到承包田。
2008年,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的某些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就闭着眼睛书面回复我(连大印都忘了盖上):因你结婚后不再履行和享有毛竹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种义务、权利,而是履行和享受了原蒋店乡草溪圩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种义务、权利。
【请张书记看看,溧城镇合心村委都证明了我在他们村委没有分到承包田,没想到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的某些官员还闭着眼睛说瞎话说我享受了原蒋店乡草溪圩三组的权利,这种满嘴谎言的行为还是某些政府官员的正派作风吗?可恨不?】
三、2018年我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条款以超过诉讼期限来驳回我起诉的,又不是判决我对错。
【请张书记看看,2018年12月27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关于吴小翠发帖称因村委工作失误将其漏登导致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保障的答复》中竟然作为我无理的证据来误导你,这书写的官员心里有多黑暗,这法盲加流氓的行为岂不可恶?】
四、2018年12月27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关于吴小翠发帖称因村委工作失误将其漏登导致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保障的答复》要求我所主张的权利只能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实现。
【请张书记看看,2010年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2010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村委干部工作失职到底该怎么处理?】
尊敬的张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尊敬的张书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尊敬的张书记,在保障妇女权益,有国家法律,有中央政策,朗朗乾坤,昭昭日月。在此,我拭目以待天目湖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干部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最终怎么处理!
此致
敬礼
天目湖镇三胜村委村民 吴小翠(18018241937) 201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