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东至城东大道,南至高铁沿线,西至G233国道、奥体大道,北至芜申运河所形成的闭环区域。
在上述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高铁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等;
(七)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人群密集场所;
(八)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范围内;
(九)山林、苗圃;
(十)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罚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八、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九、公安部门举报电话(违法运输、携带、违规燃放等):110;安监部门举报电话(无证销售、违规储存等):18906148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流动兜售、占道经营等):87224444。 来源:溧阳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