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常州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常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对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3元、269元、245元、23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上调6.5%;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6元;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3元、2658元、1994元。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来源:溧阳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