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刘辉向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上海某品牌小轿车,车身价为11万元。交付使用后,刘辉发现车辆存在电瓶不能正常启动、车头油漆颜色和车身不一致等问题。某汽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认为:车辆“存在局部维修、拆装痕迹,不符合商品车特征”。为此,刘辉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11万元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共计33万元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辉与该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购车合同》,刘辉向该公司返还涉事小轿车一辆,该公司向刘辉返还购车款11万元的同时,向刘辉赔偿损失33万元以及赔偿刘辉购买该车导致的损失合计15721元(包括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上牌公证抵押费、手续费)。